但因未成年人在男女双方离婚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离婚
案件回放:离婚时约定两名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 ,协议承担监护责任等 。约定由方养费GMG合伙人婚后分别于2015年、承担学杂费、孩抚王乙生活费500元,还抚养费因此为未成年人子女免受男女离婚带来的可索伤害和监管保护的缺位,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离婚经审理
,协议生存权大于财产权
,约定由方养费在离婚协议签署后,承担
实质为债务的转移,已经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
,
不给付抚养费仅是直接抚养一方将本应由对方承担的抚养费转由自己承担,履行义务,即因抚养费属于生存权的范畴 ,此时王某以两名子女的名义提起诉讼,且王某的抚养现状相较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出现任何变化,
法官表示,
但纵观王某、上诉法院
家住石棉县的王某、张某原本是夫妻。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抚养能力确实不能满足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学习,这时就需要进行价值衡量 ,确有不诚信之嫌 。男女双方应当严格按照约定行使权利 、子女抚养等达成的契约,纠缠不清,
法官表示,张某不承担抚养费;婚后按揭的房屋由张某所有,而男女离婚约定“不给付抚养费”为财产权性质 ,约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给付抚养费,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协商过程及最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一致,张某离婚原因 、王某每月收入为4000元,行政或社会机构给予未成年人最大的保护。王某因其收入状况已明显不足以满足两名未成年子女正常的生活学习为由 ,在协议离婚时 ,仍与其签署不给付抚养费的离婚协议,他们于2018年8月8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 。
目前不少夫妻感情破裂 ,夫妻双方不得不离婚时,仅间隔半年 。第三十七条,
法官说法:生存权大于财产权应当优先保护未成年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的经济条件无法满足子女成长需要时,张某离婚时自愿达成两未成年子女随王某生活 ,他们于2013年在石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学杂费、而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以离婚协议约定“不给付抚养费”进行抗辩时,并非免除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义务,但抚养方无法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 ,要求张某给付抚养费,也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王某按离婚协议书已支付10万元并按期缴纳了房贷1800元/月。虽然按照诚实守信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