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1 、原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被告双方庭审陈述、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上严重欠缺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形式是否有欠缺问题;2、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双方因李某清去世后留下的一套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的房屋继承权产生纠纷。其根据李某清意识表示,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李某、并由代书人、月、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对于这两份遗嘱 ,
案件审理 :
遗嘱存在缺陷
诉讼请求被驳回
在庭审过程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 ,日 ,法官认为 ,可见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 ,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表示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